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城区幼儿园班子建设,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宁陕县中小学校长(园长)选拔聘用实施办法》和《宁陕县从严管理教师队伍八条规定》,拟为县城两所幼儿园公开选拔聘用园长(副园长)5名,现将本次公开竞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聘岗位
(一)宁陕县幼儿园:执行园长1名,副园长1名;
(二)宁陕县第二幼儿园:执行园长1名,副园长2名。
二、竞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综合评价,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原则。
三、竞聘对象
执行园长竞聘对象为城区幼儿园现任执行园长、副园长、中层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或城区学校副校长、中层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副园长竞聘为对象城区幼儿园现任执行园长、副园长、中层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骨干教师。
四、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2.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竞聘: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等次的;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幼儿及以上教师资格、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2.竞聘执行园长应担任执行园长、副园长2年以上或担任城区学校副校级、中层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竞聘副园长应担任执行园长、副园长1年以上或担任中层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获得“三级三类”荣誉称号2年以上的骨干教师。
3.执行园长应具有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五、竞聘方法
本次公开竞聘采取笔试、面试、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分岗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不低于70分)依次确定拟聘人选。
总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80%+近三年年度考核平均分×20%=总成绩。
六、竞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县人社局制订《宁陕县公开竞聘城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宁陕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开竞聘公告,公布竞聘岗位及相关事宜。
(二)公开报名
采取本人现场报名,当场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4日。
2.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股。
3.报名联系电话:6821108,联系人:董佩玉 汪雪姿
符合竞聘条件的,本人自愿报名(一人只能申报一个岗位),自行下载打印《宁陕县公开竞聘城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完整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近三年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县人社局人事股。
(三)资格审查
县公开竞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公开竞聘人员,审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报名竞聘人数与岗位人数的开考比例为2:1,低于开考比例将核减或核销该岗位名额。
(四)考试考核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满分100分。选派外县考官封闭式出题,笔试内容为竞聘岗位所具备的教育理论、政策法规、幼儿园管理、公文写作等方面知识。笔试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在县政府网站另行公告。
2.面试。面试采用竞聘演讲的方式,满分100分。演讲题目在演讲前30分钟抽签决定,事先不公布,演讲时间10分钟,满分为10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在县政府网站另行公告。
3.考核。参加竞聘人员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五)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采用到参加公开竞聘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个别谈话按所在单位教职工人数比例谈话。教职工人数20人以下的谈话面为80%,教职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谈话面为60%,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谈话面为40%。谈话内容为全面了解参加竞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六)确定人选
根据参加竞聘人员的总成绩,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聘人员。
(七)任职公示
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颁发聘书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任的,由县人社局和县教体科技局发文聘用,颁发聘书。
七、有关要求
县公开竞聘城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开竞聘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规定。对在报名及竞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竞聘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竞聘资格,并对其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