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选聘万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选聘100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市司法局。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3.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2.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培训,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提高社会监督员素质和能力。
3.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四、选聘期限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解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通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提出申请,市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审核。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市司法局予以公告。
八、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方式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需应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统一进行线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报(时限:2023年10月26日—11月7日)按照公告的有关要求,参聘人员通过安卓系统的手机下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附件),线上填写申报相关信息(注:上传的照片标准:2寸蓝底免冠照,格式为PNG、PG格式,图片尺寸不小于402px*614px。手机号码要填写正确,接收信息或重置密码时要接收验证码)。
2. 审核(时限:2023年11月3日—11月7日)市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查。
3.公示(时限:2023年11月8日—18日)市司法局在网站、新媒体等媒体上,对拟聘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告名册。
联系电话:8299636
希望全市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助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快推进“法治红城”建设,共同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特此公告!
原标题:关于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wlht.gov.cn/wlht/index/tzgg74/575957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