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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2023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自规局)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3〕9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3-11-13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专项经费使用不规范

1、在专项经费列支日常办公费用。根据信息化运维和设备购置专项明细账反映,2022年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457900元。市自规局在该专项经费列支日常办公经费248260元,具体用于采购墨粉、电脑配件、信息中心书籍等配件;日常办公设备购置1081157元,具体用于采购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电脑、空调等设备;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29589元,具体用于复印机维修、电脑维修等支出。

2、在专项经费里列支下属单位数字电路服务费。根据2022年 8月21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在专项经费“信息化运维和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列支2022年中国电信电路服务费154900元,其中包含定海分局、普陀分局、岱山分局和嵊泗分局等数字电路的支出。根据2022年 8月22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列支中国移动数字电路服务费41112元,其中包含普陀分局、岱山分局和嵊泗分局等数字电路的支出。

上述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二)局工会会员未缴纳工会会费

根据提供的会计资料,2022年度,市自规局工会会员未缴纳工会会费。按照相关规定,会员本人应按照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会员会费交纳与管理使用的通知》(舟总工〔2020〕18号)第一条“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的规定。

(三)合同管理不规范

根据2022年10月18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与舟山日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宣传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15万元,合同未签署签订时间;2022年7月43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与杭州安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服务费用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合同未签署签订时间。

上述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的规定。

(四)财务管理不规范

1、会计凭证不齐全。根据提供的会计资料,2022年度市自规局在记账凭证中未附支付单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2、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谨。根据2022年1月161号凭证,市自规局在业务活动费用列支接待费1870元,未附公函及电话记录等证明材料;根据2022年9月264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评估2020年度舟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附件未附相关合同;根据2022年11月230号和231号凭证反映,市自规局组织参加第15届义乌森博会,共计列支33252元,凭证所附签到表为复印件。上述凭证在检查期间已提供。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专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针对局工会会员未缴纳工会会费的事实,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会员会费交纳与管理使用的通知》(舟总工〔2020〕18号)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尽快补缴欠缴的工会会费;今后应加强工会收支管理,严格按规定缴纳工会费用。

(三)针对合同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尽快补齐合同关键要素;今后应加强合同签署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签署合同。

(四)针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尽快补齐相关附件及支付单据;今后应加强会计核算规范性,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11月13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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