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和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的相关要求,结合五家渠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调整五家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禁燃区范围
五家渠市行政辖区全部纳入禁燃区范围,总面积为740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二、禁燃区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火力发电、炼铁高炉除外);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禁燃区内现有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火力发电、炼铁高炉除外)于2023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确定的Ⅲ类(严格)燃料种类: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要求
师市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燃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保障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确保能源供应及价格稳定,巩固禁燃区内居民取暖及农业生产清洁化改造成果,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各团镇、园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禁燃规定,负责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实施,依法清理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回购回收居民存煤,常态化开展居民取暖情况“回头看”,对出租屋、部分经济困难居民、长期无人居住、取暖设施未入户等不具备清洁取暖的特殊住户,要分包到人,逐户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禁燃政策落实到位。
违反禁燃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燃区施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五家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五政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家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wcm.files/upload/CMSwjq/202312/202312150731017.pdf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